UCP 600对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的规定
根据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(2007年修订本)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(UCP 600),以下是关于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期的具体规定:
一、信用证的有效期
UCP 600第六条d.i规定,信用证必须明确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。
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,也是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。
如果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,信用证将失效,银行有权拒付。
若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,则该信用证无效,无法使用。
二、信用证的交单期
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指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,受益人必须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以要求付款、承兑或议付的期限。
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了交单期,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。
通常情况下,信用证中的交单期为最迟装运期后的10到15天;若未作规定,则为最迟装运期后第21天。
无论如何,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。
三、特殊情况下的顺延规则
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,遇到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,需注意以下情况:
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的第一个营业日。
但如果银行中断营业是由于天灾、暴动、战争、罢工等原因造成的,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最后一天不能顺延。